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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异常情况的说明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9-04-10

2019年1月1日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截至目前出现部分教职工计税异常情况,主要有(1)在1、2月份已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教职工在3月份未能如期享受减税红利。(2)个别教职工在3月中下旬领取劳务酬金时,发现扣税很多甚至出现全部基本薪资扣减情况。以上异常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信息系统不完善所致(2019年1月1日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工作量巨大,叠加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的计税系统来不及完善升级),近期已联系并协同复旦天翼公司完成了计税中心的计税软件换代升级,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将进一步完善。现将上述异常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说明如下:

一、已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教职工在3月份未能如期享受减税红利。

原因:税务局的计税系统在计税时未扣减当月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

解决办法:税务局在4月份重新采集了已完成申报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将部分教职工在1至3月工资计税时未足额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在4月工资中兑现。

后续:仍未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继续申报。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南京工业大学”的信息将被推送到学校,计财部将于每月5日从税务局网站接收相关数据并计入当月免税额。

二、个别教职工在3月中下旬领取劳务酬金时,发现扣税很多甚至出现全部薪资扣减的情况。

原因:3月中旬前计划财务部尚未建设完成计税中心平台,为不影响教职工及时领取到自己的劳务酬金,计划财务部研究决定,在完成计税中心平台之前,所有教职工的劳务酬金全部以税前数额发放,暂不预扣对应收入的个人所得税。3月中旬完成计税中心平台建设,之后再领取劳务酬金时,系统自动获取之前所有收入数据(包括未缴税收入),如果未缴税收入数额偏大且大于此项劳务酬金数额时,便出现此次应缴税额大于此项劳务酬数额。

解决方案:以3月31日为截止日期,对之前未计税收入进行一次性梳理、汇总,合并到4月份一次工资计税(4月份工资减少较多,就是补扣税的结果)。自4月10日起,升级后的计税系统将自动完成动态计税,不会再出现此类异常。如仍有些个别问题待5月底前计税系统进一步完善后会得到妥善解决。

三、案例说明

为方便理解,下面分别以计税系统升级后和我校目前实际出现的异常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1:

李老师为我校在职教师,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我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5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另外,我校在3月底给李老师发放专家咨询费3000元,4月底发放科研劳务酬金10000元。

     以前4个月为例,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2019年1月份

1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5000-1800-3000)×3%=456元。

(2)2019年2月份

2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2-5000×2-1800×2-3000×2)×3%-456(1月份)=456元

(3)2019年3月份

3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3-5000×3-1800×3-3000×3)×10%-2520(速算扣除数)-456(1月份)-456(2月份)=1128元,

3月底,李老师取得专家咨询费3000元时,系统将其与前几个月工薪合并计税,自动计算出其当次应负担的个税:(25000×3-5000×3-1800×3-3000×3+3000)×10%-2520-456-456-1128=300元。所以李老师此次实际发放到卡里的税后专家咨询费为3000-300=2700元。

(4)2019年4月份

4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4-5000×4-1800×4-3000×4+3000)×10%-2520(速算扣除数)-456(1月份)-456(2月份)-1128(3月份)-300(3月份咨询)=1520元。

4月底,李老师取得科研劳务酬金10000元时,系统将其与前几个月工薪合并计税,自动计算出其应负担的个税:(+3000+25000×4-5000×4-1800×4-3000×4+3000+10000)×10%-2520-456(1月份)-456(2月份)-1128(3月份)-300(3月份咨询)-1520(4月份)=1000元。所以李老师实际发放到卡里的税后科研劳务酬金为10000-1000=9000元。

按照上述方法以此类推,可以继续计算得出李先生各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情况明细。

案例2:

李老师为我校在职教师,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我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5000元,无免税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1800元,从2月份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月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共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由于计税系统原因,李老师3月份工资中未能享受3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经计划财务部重新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于4月工资中补计。除此之外,学校在1月份给李老师发放专家评审费9000元,2月底发放超工作量专项劳务酬金6000元,由于计税系统未完成升级,这两笔酬金均全额发放至李老师的卡上。在计税系统升级完成后,要在4月工资计税时进行补计个税。

 以前4个月为例,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2019年1月份

1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5000-1800)×3%=546元。

(2)2019年2月份

2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2-5000×2-1800×2-3000×2)×3%-546(1月份)=366元。李老师在2月工资中初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时,计税系统将自动补全1月至今所有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3)2019年3月份

3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3-5000×3-1800×3)×10%-2520(速算扣除数)-546(1月份)-366(2月份)=2028元,由于税务系统原因,李老师3月份工资中未能享受3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本月个税偏高。

(4)2019年4月份

4月工资中应预扣预缴税金=(25000×4-5000×4-1800×4-3000×4+9000+6000)×10%-2520(速算扣除数)-546(1月份)-366(2月份)-2028(3月份)=2120元。

说明:(1)4月份计算税金的算式中减除了前四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3000×4”,合计12000元,补足前3月工资计税时未享受的优惠。(2)1、2月份全额发放的9000元和6000元一并纳入4月份计扣税,造成了李老师4月份工资的个税偏高。

四、特别说明

自4月10日以后,校内人员的每月工资及每笔学校发放的酬金计税将按计税系统常规进行,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前述案例。

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当前每月产生的个税均为预扣预缴税额,在次年3-6月主管税务机关将办理个人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因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及计税中心计税软件换代升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会有磨合、适应的过程,给广大教职工带来些许困扰,敬请谅解。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或解决的,请联系戴恩泽老师,电话58139163。

                                计划财务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适用下表:

image.png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