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工财会【2018】2号
为有效执行《南京工业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南工校财〔2018〕15号(下称本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发放范围、审批流程,现就有关条款规定解释如下:
一、劳务酬金分超工作量劳务酬金和一般劳务酬金,发放超工作量专项任务劳务酬金需填写《超工作量劳务酬金发放申请表》(表一),发放一般劳务酬金需填写《一般劳务酬金发放明细表》(附表二),所有劳务酬金均须通过“南京工业大学网上预约报账系统”申报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费中产生的科研劳务酬金、专家咨询费均属“一般劳务酬金”,参照《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18〕)14号第十五条(七)款执行。
三、各单位的创收经费因创收活动产生的人员劳务支出属“一般劳务酬金”,劳务酬金发放标准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各单位制定的标准需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四、学校非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完成超工作量任务发放的劳务酬金属“一般劳务酬金”。
五、因本职工作量大、完成时间要求紧急等原因需超时、超量完成工作所发放的劳务酬金属“超工作量劳务酬金”,需填写《超工作量劳务酬金发放申请表》,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才资源部备案。
申请表、发放清单需准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人才资源部留存。
六、不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六大类范围,又不属于“超工作量劳务”的,需完成申请、审批、备案手续。首先由发放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就劳务酬金发放项目和标准向人才资源部提出申请,然后由计划财务部会同审核,最后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经审批后,填《一般劳务酬金发放明细表》,酬金类别属“其他劳务酬金”。
七、所有劳务酬金原则上采用一事一报办法,加班事由和时间由各单位负责确认,一般工作8小时按1天计,4小时按半天计。
八、所有劳务酬金原则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需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按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十、2018年7月12日是本办法发文日,也是本办法生效实施日。2018年7月12日前发生的劳务,按原办法报销领取劳务酬金,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劳务,劳务酬金标准需按本办法执行。2018年9月1日起全部执行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科负责解释。
计划财务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一十六日
超工作量劳务酬金发放申请表.docx
一般劳务酬金发放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