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就相关事宜做如下要求与说明:
一、我校向外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外单位如为企业,均需要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单位如为政府机关或个人,不需要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我校从外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2000046600680XN,若对方需要,可以告知。无论是否填写我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可以报销。
三、按税务规定要求,我校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须办理相关手续,故7月3日-7月4日暂停南京工业大学发票开具业务。说明:我校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仍为3%,对方单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我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仍不可抵扣。
特此公告。
南京工业大学
计划财务部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等事宜的通知.docx